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3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博民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仝**、李**、仝章有、陈**的存款1081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苗子学与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泰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朱*等执行裁定书
冯**与孙**、沁阳市**有限公司、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王**、谭**、马**与马**、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禹**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