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仝**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3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博民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仝**、李**、仝章有、陈**的存款1081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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