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朱*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申请执行王*、朱*、周**、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朱*、周**、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朱*履行现金20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被执行人订立分期履行计划。因涉案标的较大,所需时间较长,致使本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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