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朱**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7日作出的(2015)滑城民初字第1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刘**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刘**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刘**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