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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武**与被申请人左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武**因与被申请人左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二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武**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左**诉请判令申请人武**返还欠款55万元及利息不能成立,法院不应支持;2、原判对本案的定性错误,适用法律和判决错误;3、原二审判决书中错误百出,足见其草率错误裁判。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左**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武**是否欠被申请人左**55万元钱。被申请人左**持有申请人武**出具的55万元欠条起诉,申请人武**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原判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就合伙事宜的纠纷,在该案中不予审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武**所称从许建设的银行卡上已经给过被申请人左**38万元,但其只提供了转账10万元的凭证,且没有证据证明该10万元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原判据此不予采信正确。关于申请人武**所称二审判决书中有诸多错误,并列举出四处错误的情形,经查,均属文字上有笔误所致,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原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武玉海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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