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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冠一与陈**、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一与被告陈**、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一、被告郭**及原告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乔*一诉称,被告陈**、郭**自2014年6月28日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在我处借款共计5万元整。当时留有借条为证,而后没有及时偿还,在我多次催促还款情况下,被告长期推托,并不予照面。无奈,诉于法院,要求二被告陈**、郭**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8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缺席无答辩。

被告郭**辩称,5万元应当偿还,利息不应该支付。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被告陈**与被告郭小景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8日,由被告郭小景担保,被告陈**借原告乔冠一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出具借款借据一张,主要内容为:u0026ldquo;今借乔冠一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7月28日止,我作为债务人、担保人,全面了解并承诺,按本借据以上条款执行如数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陈**担保人:郭小景2014年6月28日u0026hellip;u0026hellip;超期按每天10%滞纳金u0026rdquo;。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长期推托,不予照面,原告诉于我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向原告乔冠一借款500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应当予以偿还。被告郭小景书面同意对被告陈**向原告乔冠一借款50000元进行担保,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对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被告郭小景应当对该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超期按每天10%滞纳金,超过同期中**银行贷款年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利息按同期同期中**银行发布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从2014年7月29日算至判决履行期内实际支付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偿还原告乔*一借款50000元整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被告郭小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按同期中**银行发布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从2014年7月29日算至判决履行期内实际支付日)

二、被告郭小景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追偿。

三、驳回原告乔**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陈**、郭**负担,暂由原告乔*一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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