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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郭**、陈**、郭**、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诉被告郭**、陈**、郭**、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85元减半收取为4093元、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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