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范*、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丁**申请执行范*、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鄄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所有的面包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刘**购买武同林的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刘**同意以评估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丁**,申请执行人丁**亦同意以评估价接受该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547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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