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龙玉金、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庞**与被执行人龙**、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龙**、李**、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李**、李**于2015年11月23日前偿还申请人庞**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龙**与申请执行人庞**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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