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为与赵**、焦虎、马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为与被执行人赵**、焦虎、马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焦虎、马朝阳的银行存款51146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焦虎、马朝阳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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