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车海*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车海*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车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海*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顺法执字第4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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