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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5元,减半收取7687.5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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