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韩**与淇县黄**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韩**、韩**申请执行淇县黄**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淇县黄**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韩**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韩**、韩**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淇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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