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姬**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姬**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核认为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平*执字第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乔冠一与陈**、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被告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马甲诉被告崔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褚**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韩**与淇县黄**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朱**申请执行刘*、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武**与被申请人左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田**、元**,第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