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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子学与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苗子学因与被申请人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82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苗子学称:1、聂**和我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是生意上的合伙关系。聂**主张申请人借案外人赵**和赵**的钱,聂**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2、二审法院违法法定程序。在二审第一次开庭时,聂**未到庭,本应缺席审理,但二审法庭却另定时间重新开庭。二审法庭在开庭时以时间太晚为由拒绝我方证人出庭作证。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聂**答辩称:苗子学欠钱不还是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依据苗子学自己书写的材料确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据此认定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苗子学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综上,苗子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苗子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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