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香诉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因双方私下和解,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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