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王**、谭**、马**与马**、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王**、谭**、马**申请执行马**、曹**民间借贷纠纷四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于2015年11月13日前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逾期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在武陟县沁河路102号拥有房产一座,为了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所有的位于武陟县沁河路102号的房产一座。

二、限被执行人马**、曹**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对查封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