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屈*、张某某、宋*、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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