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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0035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4元、执行费1405元,但被执行人杨**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对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双方自愿达成一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杨**从2016年2月起每月向申请人屈**支付借款5000元,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杨**负担案件受理费1154元、执行费14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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