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柯**与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柯**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柯**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柯**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柯**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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