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与龙**、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龙**、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龙**、彭**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龙**位于武汉**台大道388号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一期8栋5单元1层1室房屋的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龙**位于武汉**台大道388号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一期8栋5单元1层1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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