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被告河**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肖*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河**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