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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良诉被告河**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被告河**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肖*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河**实业总公司、光山县商务中心区上官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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