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陈**、徐**、刘*、王**诉被告刘**、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陈**、徐**、刘*、王**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陈**、徐**、刘*、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陈**、徐**、刘*、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五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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