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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