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驻马店**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薛**申请执行柏*[(2015)新法执字第295号]、涂剑涵申请执行柏*[(2015)新法执字第331号]、代耀祖申请执行柏*、王*、杨**[(2015)新法执字第360号]、黄**申请执行柏*[(2015)新法执字第448号]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决定合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柏*、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柏*在驻马店**限公司28.57%股权,于2015年8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在驻马店**限公司28.57%股权。被执行人柏*、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向驻马店**限公司送达了(2015)新法执字第360号责令提供会计报表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0月28日前如实提供通知书所确定的资料,但驻马店**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供。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被执行人柏*、王*在驻马店**限公司股权价值的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驻马店**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蔡县仁和大道东段路南1号楼一至四层十六间门面房,2号楼一至四层十二间门面房,3号楼一至四层十六间门面房。

二、驻马店**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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