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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家保诉被告牛*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牛*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翔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家保诉称,2015年3月3日,被告因需临时用钱,向我借款1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时向我书面承诺,愿意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现因我需要用钱,给被告打电话要求其还钱,被告承诺还钱,但至今未还。此后,即不接电话,也不给面见。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按月利率3.1%支付利息。

被告牛**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被告牛**因开办网吧,向原告万家保借款18万元,当时双方签订了协议,借款期为三个月,按月利率5%付息。原告万家保将款交付给被告牛**后,被告牛**向其出具了借条。借款期满后,原告万家保向被告牛**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此后,便不知其去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协议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在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仍不予偿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主张权利,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双方约定的利率及原告起诉时所要求的利率,均高出最**法院关于利率最高不得高于月利率2%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按月利率2%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牛*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万家保借款18万元,并自2015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900元,由被告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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