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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与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增凡诉被告岳迎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曲增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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