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灵诉被告张**、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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