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何**、平*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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