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未通知被告刘某某应诉前,原告肖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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