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47999元(含借款本金94000元,2013年6月21日-2015年12月14日期间利息4956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3120元,执行费131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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