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高**、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保证人董**,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3日以(2012)鄂长阳执字第0026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保证人董**位于本县资丘镇资丘村五组一楼(资丘镇财政所斜对门)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长阳房权证资丘镇字第号。

现因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鄂**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长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银行)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上述房屋。经查,该民事调解书载明:

董**于2013年3月18日向长**银行所属的资丘支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2013年4月22日,董**将其位于本县资丘镇资丘村五组(资丘镇财政所斜对门)处的房产即房号负103号(库房),一楼(三个门面),房产证号分别为长阳房权证资丘镇字第号和***号,建筑面积291.13mu0026amp;amp;sup2;,作为贷款抵押物在本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长**银行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董**尚欠借款本金118万元及未还利息。经多次催讨未果,长**银行遂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张**申请参加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董**、田**(董**之妻)欠长**银行的借款本金118万元,利息20.83万元,第三人张**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代为偿还。张**将借款本息付清后,长**银行将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交付给张**。二、董**、田**将位于本县资丘镇资丘村五组(资丘镇财政所斜对面)抵押的房屋两套(房产证号为长阳房权证资丘镇字第***号和***号)的钥匙及土地权证交付第三人张**。

裁判结果

综上,长**银行对本院查封的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保证人董**位于本县资丘镇资丘村五组(资丘镇财政所斜对门)一楼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长阳房权证资丘镇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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