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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诉被执行人邓细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于2015年10月1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细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经本院对工商、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邓细定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彭*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细定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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