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马*、周*、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马*、周*、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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