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山东*限公司应支付给徐*的工程款24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向本院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徐*在山东*限公司的工程款244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