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鄂*初字第01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给付执行款7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初字第01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初字第0194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借款本息127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