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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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