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潘*、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潘*、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潘*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194300元,但被执行人潘*、潘*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潘*一直下落不明,且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无登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潘*、潘*应继续履行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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