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鲁**在湖北潜江**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8101000024924XXXX、8101000013261XXXX、8101000039555XXXX上的存款,冻足人民币170000元。申请人陈**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鲁**在湖北潜江**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8101000024924XXXX、8101000013261XXXX、8101000039555XXXX上的存款,冻足人民币17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