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龚双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黄**诉被告龚双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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