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文*与被告茶陵**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与被告茶陵**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于2015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文*庭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原告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