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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彪诉石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对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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