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额93280元,剩余债权为55912元。因申请执行人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