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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彭*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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