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邢华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邢华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邢华侨偿还原告杨*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6%计算,自2014年4月1月起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限被告邢华侨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后,被执行人邢华侨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邢华侨在金融系统、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邢华侨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

如申请执行人杨立新发现被执行人邢华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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