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3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并依(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9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1)返还冯*款本金50万元,并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5‰支付借款利息;(2)逾期履行向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8181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3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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