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与被告胡*、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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