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没有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王*、高**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经过调查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高**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王*。2015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高雅琴应继续履行本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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