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宜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宜**委员会申请仲裁,宜**委员会于次日决定受理。该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张*于2015年12月8日通过宜**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宜昌**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105号u0026amp;amp;ldquo;东都国际u0026amp;amp;rdquo;楼盘的商品房39套(明细附后),申请保全标的额为800万元。申请人张*在中国人民财**市西陵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单号:pzdm201542050000000020;责任限额:8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宜昌**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105号u0026amp;amp;ldquo;东都国际u0026amp;amp;rdquo;楼盘的商品房39套(清单附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