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许*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许*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于2015年08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许*遵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许*遵的财产状况。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对(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在被执行人许**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张*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