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资公司(以下简称长*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5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长*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基本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持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北京*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
黄*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城公司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长*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